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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运行市场化改革难照进现实
发布时间:2014-06-04 08:27 来源:华电国威
市场精神或不够突出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发电生产运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发改委今年2月公示的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将“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一项列入,并说明其设定依据为“《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厂网一家时代,发电用电计划的作用和必要性并不明显,只是基于电网效率最优的内部分配模式。厂网分开后,发电计划成为调控政策、节能减排、行政意志等多重因素左右的行政分配模式。发电用电计划可谓我国电力紧缺时代的产物,理论上说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现已无存在必要。”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说,“首先,南方五省区的节能发电调度实现了谁清洁谁优先上网;同时,发电计划并不能反映供求关系和成本,无科学依据,应尽力创造供需双方直接交易的市场条件,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此外,发电计划在调度时难以做到完全公平公正,由于以热定电,西北地区热电机组利用小时数远高于普通燃煤机组;局部地区燃煤机组中,热电联产机组占比极高,这些都体现了‘跑发电量’等计划体制带来的弊端。”上述相关人士认为。

    “原国家经贸委根据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制定每年的电力电量平衡方案,这一职能在各省市延续下来。目前全国约有三分之一地区未以明确文件形式规定发电运行计划管理,如海南、宁夏等。这些地区执行发电运行依据多为往年厂网协商结果这一惯例。”上述相关人士进一步说。

    该人士认为,《意见》若将确定执行的规则执行到位,规范地“搞计划”,有一定积极意义。“如河南去年调整了9次电量计划,电量计划的刚性和规范性无从体现。”

    《意见》发布稿比《意见》送审稿增加了“发电计划应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缩小比例,为市场交易创造条件”,但未能列入缩小计划比例的具体数值和缩小甚至取消发电计划的时限。

    对此该人士表示,《意见》送审稿中强调各地区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发电生产运行进行严格监管制度,并严格考核,但在发布稿中淡化了考核机制,并将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发电量奖惩”及其他奖惩经济措施取消。即便如此,随着去年国家能源管理机构改革和在计划市场双轨制环境下,《意见》中体现的“市场”精神过于原则性而缺少具体的措施,“计划”部分的可操作性却很强。

职能需进一步协调配合

    原国家电监会于2006年颁布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9年1月制定出台了《辅助服务补偿》和《电厂并网管理细则》“两个细则”。随后,各地电监局和省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和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两个细则”是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的依据,旨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

    “《意见》和‘两个细则’同时实施,职能或有重合。双重考核,会加重企业负担。”上述相关人士认为,“《意见》强调发电运行管理,不光是在于发电量完成情况,出发点更多在于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和公平。”

    “两个细则”的被认为是“电力市场化前夜的体制”,随着发电主体多元化应运而生,并可顺利过渡至市场化模式之下。“因此,辅助服务并非随着电力市场化开始而发展,美国等电力市场化国家在此前的垂直管理时代,已有类似补偿机制的成功先例。”上述人士对本报记者说,“实现可再生能源全额上网指的是电量上网,并不意味着其占用的电网备用容量和系统调峰等辅助服务可以不计成本。‘两个细则’旨在消灭发电企业的‘贵族化’,实现发电企业公平发展。”

    “只要是人为考核就有漏洞可钻和公关余地,《意见》的考核办法执行应尽力避免这一弊端。相较之下,除了江西,‘两个细则’在全国已实施多年,有完善的数据统计体系和考核标准流程,其定义的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原则为发电企业之间‘议价分摊’,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正。”上述人士的担心似并不多余,“一些地区发改委、能源局、工信厅、经贸委、安监局等能源相关主管部门可谓‘齐活’,多龙治水或造成管理职能打架、企业疲于应付多头管理、行政资源重复浪费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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