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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严惩窃电贼 偷电最高可罚5倍电费
发布时间:2014-10-15 08:45 来源:华电国威
  “使用非法充值的电费充值卡用电也算窃电,窃电行为经查属实,拟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为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由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起草的《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在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于本周内反馈看法。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深圳电网已经跃升为全国供电负荷密度最大的特大型城市电网,已具有一般省级电网规模。与此同时,有组织、有规模、有手段的盗窃电能的活动日渐猖獗。“因野蛮施工等各种行为导致的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事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个别事件甚至引发大面积、长时间停电故障。”该委称,目前深圳所用的相关法规还是10年前制定的,亟需修法,并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才可解决困境。立法目的就是解决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缺乏禁止性规定、供电企业缺乏有效制止权、窃电手段多样化等。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教唆、指使、胁迫或者协助他人窃电,不得生产、销售、提供和使用专用窃电装置。该法所称的“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一些行为。具体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法定的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致使电能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使用特制窃电装置用电的;使用非法充值的电费充值卡用电;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采用其他方法不计或者少计电能的”等九类。

  一旦盗窃电能行为经查证属实,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缴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追缴电费”为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专用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窃电装置及其生产设备,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强调,在接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关于罚款的通知书后,被处罚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罚款;未按期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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